本所各學制選課規定修正,自112學年度起在校生適用。

公告日期: 2024-06-04

本所各學制選課規定修正如下,自112學年度起在校生適用。   

(一)碩士班(含境外生):修習本所博士班、碩士在職專班課程、外系所(含碩士班、博士班、碩士在職專班)課程,合計最多承認9學分為畢業學分;選修他系所、不同學制之課程,每學期以1科為限。   

(二)碩士在職專班:修習本所碩、博士班、外系所(限碩士在職專班)課程,合計最多承認9學分為畢業學分;選修他系所、不同學制之課程,每學期以1科為限。   

(三)博士班(含境外生):修習外系所博士班、本所碩士班(不含碩士在職專班)課程,合計最多承認9學分為畢業學分;選修他系所、不同學制之課程,每學期以1科為限。